近日,银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重点领域重大工程为核心,全面做好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金融服务工作。
《指导意见》提出,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信贷政策,要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实施精细化、差别化的分类管理。并要求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定位和优势特点,有区别、有侧重地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发挥中长期投融资优势,在业务范围内以财务可持续为前提,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期限合理、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要积极发挥网络渠道、业务功能协同等优势,为重大工程项目和核心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引领新兴行业发展;地方法人机构要注重发挥管理半径短、经营机制灵活等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围绕重大工程项目、核心企业的上下游配套行业探索特色化金融服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发挥业务优势和创新优势,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
《指导意见》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信贷创新,积极开展排污权抵质押等担保方式创新,探索进行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模式创新。鼓励支持铁路发展基金募集及政府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
针对风险管控,《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从项目合规性的确认、还款保障条件的落实、贷中贷后管理工作的开展、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项目授信风险,实现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金融风险相结合。
《指导意见》强调各主体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强调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和指导,提高项目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经济性,并加强与银行业信息共享的时效性。此外,要求各银监局加强指导,推动当地银行业协会牵头,促进加强银行同业间在支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作。
中国银监会政研局负责人、发展改革委投资司负责人、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负责人就《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进行了答记者问。
1.为何考虑制定和发布《指导意见》?
答:今年是“十二五”最后一年,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关系着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的落地实施,对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支撑作用。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主要是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推动国家重大战略落地。 2014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重点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三大战略。2015年初,《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启动实施一批新的重大工程项目”。随后,三大战略的顶层设计规划及重点领域投融资的相关政策依次出台。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大战略的工作部署,发展改革委先后推出了包括粮食水利、重大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健康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新兴产业等在内的重大项目工程包。此外,新的工程包也在筹划之中。适时出台《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工作部署,指导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是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发展改革委所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有利于调结构、补短板,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增加公共服务产品供给。第二,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意义,可促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第三,符合“十二五”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四,具备一定工作基础,能够尽早推进见效。因此,引导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对遏制当前经济下行风险,实现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三是加强风险防范,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中,要注重风险管控并切实承担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要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业化原则自主审贷,从项目合规性的确认、还款保障条件的落实、贷中贷后管理工作的开展、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项目授信风险,实现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金融风险相结合。
2.《指导意见》中所指重点领域重大工程的具体范围?
答:总体上看,与落实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相关的重大项目,均属于《指导意见》引导银行业支持的范围。实际操作中,以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重大工程包为依托和对象开展重点支持。目前,已发布的工程包包括粮食水利、重大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健康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新兴产业等,今后应会有新的工程包陆续推出。
3.《指导意见》会否影响商业银行独立审贷并加大金融风险?
答:《指导意见》强调银行业要坚持独立审贷,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控制主体责任。首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在明确项目正式取得各类审批(核准)文件的同时,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确保项目实施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再有,要切实落实还款保障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业化原则自主审贷,全面、深入评估项目风险,严格把关。此外,要做好贷中贷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发放和使用贷款,坚持专款专用。对各类可能影响贷款质量的因素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最后,要推进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通过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强化项目全周期风险管理、完善风险缓释机制等手段,防范银行业内外部风险、表内外风险的交叉传导。
4.《指导意见》提出哪些激励政策?
答:《指导意见》中对于银行业的激励政策,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鼓励金融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行金融创新。通过实施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开展信贷创新;通过灵活运用排污权、各类预期收益权等进行抵质押担保方式创新;探索开展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模式创新。鼓励发挥信托功能支持铁路发展基金募集;鼓励针对政府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点开展金融服务创新。
二是鼓励开展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信贷政策,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实施精细化、差别化的分类管理。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定位和优势特点,有区别、有侧重地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三是鼓励银行间同业协作。鼓励银行业在项目规划、项目评审评级、授信额度核定、还款安排、贷款管理及风险化解等方面的合作与协调,通过建立资源共享、运作顺畅、服务高效的同业合作机制,有效防范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及集团客户风险。
5.如何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
答:一方面,发展改革部门将通过进一步健全项目清单,搭建重大工程项目信息平台等方式,加强与银行业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的时效性。另一方面,银行业监管部门也将积极与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沟通联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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